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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当时的理解是,新车的缺陷——即使它们让消费者去经销商 15 次进行维修,正如 Ag 775.948 中实际发生的那样——仅构成不愉快,烦恼仅限于个人愤慨。 然而,正如若昂·奥塔维奥·诺罗尼亚部长在年判决的中分析的那样,这一立场在 2013 年法庭上开始被克服,REsp 1,395,285 的判决,其报告员是部长南希·安德里吉 。 诺罗尼亚在投票中解释说,“通常来说,新车出现的缺陷仅意味着个人不适,不会对外界产生影响。但当缺陷超出合理范围时,例如新车不到一年,因美观、安全发动机、刹车等缺陷而停车50天以上的情况,考虑到挫折和痛苦,这种情况侵入了有效的心理困扰领域,认为仅仅由常见疾病引起的不适就被克服了”。
报告员还证实了关于精神损害的立场,因为她认为缺 行业电邮清单 陷的数量导致了“沮丧、尴尬和痛苦,超出了单纯不愉快的范围,侵入了有效的道德困扰”。 部长报告称处理了一起案件,顾客购买了一辆雷诺汽车,其中一名顾客在驾驶时车辆起火,导致汽车丢失。在联系雷诺时,雷诺承诺解决问题,提供了一辆租赁汽车并拖走了燃烧的车辆。 随着时间的推移,不再提供租车服务,车辆也没有被修理或归还给客户。随后,他们提出了汽车损失精神和物质损失赔偿的索赔,但被下级法院和里约热内卢法院驳回。 该案所附的专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,无法“从技术上确认导致事故的故障原因”。里约热内卢法院的裁决也承认起火原因存在疑问。

布齐部长明白,任何疑问都应以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解释,因为制造商有责任证明不存在制造缺陷或消费者应承担全部责任。 “申请人/消费者不应证明公司已将产品投放市场,该产品存在某些缺陷或不适合其预期用途,而应由被告/制造商证明该产品的存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 12 条第 3 款的规定,排除其责任的原因之一”,他说。 几乎为零 一个古老的案例因其特殊性而值得被铭记。它于 2004 年进行评审,报告员是部长卡斯特罗 (REsp 369.971)。 客户通过租赁方式从 购买了一辆全新进口福特汽车。根据记录,该车很快就出现了 安全气囊灯信号 和轮胎过度磨损等技术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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